曾因醉駕被吊銷駕照,重新拿證還沒幾個月,建德一男子又醉駕上路,還逼停了前車。近日,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事情要追溯到上個月。7月22日晚,被告人張某和朋友一起吃飯,喝了不少啤酒。酒足飯飽后,張某直接駕駛著自己的小車行駛在新安東路上。行駛途中,張某嫌前面的一輛車開得太慢了,遂超車上去將前車逼停,并對前車車主進行謾罵。前車車主下車,聞到張某身上有很濃的酒氣,便拿出證件并報了警。原來前車車主竟是剛剛下班的交警。
交警趕到現(xiàn)場后對張某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,結果為168mg/100ml。后經(jīng)醫(yī)院抽血檢測,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5.4mg/100mL,已達“醉駕”標準。
另據(jù)查證,2017年,張某就因醉酒駕駛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并被責令5年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。張某直到2022年11月才重新取得駕駛證,沒想到重新拿到駕駛證才8個月,他又再次醉酒駕駛。張某不吸取教訓再次醉酒駕駛,且在醉酒駕車過程中超車逼停其他車輛,危險性極高。
7月27日,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張某提起了公訴。7月28日,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,支持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,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
相關法律法規(guī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【危險駕駛罪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(一)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;
(三)從事校車業(yè)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或者嚴重超過規(guī)定時速行駛的;
(四)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(guī)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有前兩種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(來源:建德檢察)
